“这么早就晕了,呵呵,阿彪,给我弄醒,另外叫人去外面买止血的药,要是让他失血死了的话那就真的如了他的意了”张子龙慢慢的道。
阿彪叫了人出去买了药回来,扳开那人的嘴合着水把药给那人给灌看进去,然后又是一痛冷水,把那人给浇醒了。
“怎么样?滋味还好吧,我再问你,是谁派你来的?”
张子龙再次问道。
但是大出张子龙的意料,这人到底是个恨角色,竟然一个字都没有透露出来,张子龙看他是个汉子,也没有真的如他所说的把他手指全部砍下,只砍下两根。
“倒是真的是条汉子,这份意志力我就佩服你,军队里面出来的吧,不错,没丢军人的脸,阿彪,找个没有光又安静的房子,让他住进去,房子里面不要有任何的东西,也不要有灯,另外不许任何人靠近,照做”张子龙想了会儿道。
“啊,龙哥,不审他了啊?”
阿彪不明白的问。
“嘿嘿,我自有我的办法”张子龙笑了笑道。
座位特种兵审问和被审问这是必修课,和普通的警察审问不一样,警察审问的方式相对来说都是最低级也很柔和的,毕竟警察是不能用太激烈的手段的,其实审问是一门大学问,很多法律爱好者总以为自己能让罪犯招供。
怒视嫌犯,当面与其对质,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,一切就行了!
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。
在现实生活中,警方审讯靠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(尽管这两对审讯工作确有帮助)——审讯者还要在交际影响的心理战术方面接受过高水平训练。
让一个人认罪可不是件容易事,而警察有时能让无辜者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,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纵方面的过人之处。
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,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。
这些弱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,如主宰和服从、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。
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,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,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。
学者估计,在美国约有42%到55%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。
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。
直到20世纪初期,在美国,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(即便是不合法的)的做法。
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,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,那么警方通过“酷刑逼供”(不给食物和水、用强光照射、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,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)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。
不过,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,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。
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,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。
在布朗(Brown)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,最高法院抛出一份“自愿”供词,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。
法院的裁决很清楚: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。
到了20世纪50年代,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,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,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: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、不允许他睡觉、进食、饮水或者上厕所、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,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。
1966年,米兰达(Miranda)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,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。
埃内斯托?米兰达(ErnestoMiranda)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,供认强*和绑架系他所为。
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,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(第五修正案)和请求律师帮助(第六修正案)的权利。
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,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“米兰达权利”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,警察必须确切、清楚、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: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,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。
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。
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,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,比如历史悠久的“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”的审讯套路。
在这种方法中,一名警察恫吓嫌犯,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。
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,并愿意与其交谈。
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,在用到这个技巧时,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,从而达到恫吓嫌犯,使其开口的目的。
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、开始讲话。
警方曾尝试借助测谎仪之类的仪器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,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,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。
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,例如一名叫约翰?里德(JohnReid)的分析师,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、一致的生理信号,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。
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。
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,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。
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。
1、保持沉默。
2、保持沉默。
3、想象墙上写着“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”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盯着这些字。
4、时不时地打破沉默要求请律师。
5、培养对审讯者的憎恶之情,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开始说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