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戒只好住了嘴,耐着性子继续关注。
有个记者又问:“对于凌家巷事件,警方的定性是如何考虑的?即使“猥亵”不成立,是否可以说是“非礼”?”
一个自称是警察局法制科科长的人回答说:“从法律上说,猥亵的定义是违背他人意愿,用性交以外的方式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,一般表现为偷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。警方所查证的事实表明,凌家巷从始至终,只是把手搭在叶姓小女孩的肩膀上,也就说除此之外,没有其他别的行为,因此不构成猥亵。
‘非礼’这个词,目前在华夏不是一个法定词,其实大家所理解的非礼就是法律用语的猥亵。凌家巷把双手搭在叶姓小女孩的肩膀上,致使小女孩感觉到被掐,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行为,和猥亵构成的要求不符,警方目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猥亵。”
那个记者穷追不舍:“如果凌家巷没有猥亵企图,为何要去掐小女孩的脖子呢?他的意图究竟是什么?”
科长回应道:“凌家巷的手搭在她肩膀上的行为使小女孩感觉被掐,我们并不认为小女孩说的是假话,她的感觉应该是真实的。但小女孩感觉到被掐,并不是说一定有掐的动作,凌家巷重一百多公斤,高约一米八十公分,女孩高不到一米五十公分,他的手搭在小女孩肩膀上所产生的感觉极有可能让她感觉到被掐。”
记者又问:“警方现在所定的结论,证据到底有哪几条?来源于什么?”